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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vivivivi與xin和蝦提供自己的看法與意見討論※
>這次將案件部分重新整理。(蝦提供的資料尚未補充進去)=消化中@口@ ............................................................ (相關話題討論)同人究竟算不算犯法? ............................................................ 您是否也有這樣的疑惑!?? =============================================== 我用了一張遊戲的背景當底算不算是違反版規? 我用了一張網路上的圖片當底算不算是違反版規? 作畫的時候我把參考圖片壂下面開新圖層畫,算不算是違反版規? =============================================== 《案件討論一》 ┌┬┬┬┬┬┬┬┬┬┬┬┬┬┬┬┬┬┬┬┬┬┬┬┬┬┬┬┬┬┬┬┐ 我用了一張網路上的圖片利用合成當做自己作品的背景,請問這樣算不算是違反版規?(修正) 其實這不止觸犯版規,這也觸犯法律了。 有些人會再自己拍的圖片上打上作者(攝影者)名字,用意就是在此。 《POINT》網路上的任何一張照片的使用權,僅歸原作者使用!! 《POINT》除非該作者有說"開放任何人使用"。(當然通常是不可以對照片加工或是利用在商業用途上) └┴┴┴┴┴┴┴┴┴┴┴┴┴┴┴┴┴┴┴┴┴┴┴┴┴┴┴┴┴┴┴┘ 《案件討論二》 ┌┬┬┬┬┬┬┬┬┬┬┬┬┬┬┬┬┬┬┬┬┬┬┬┬┬┬┬┬┬┬┬┐ 我用了一張遊戲的背景當底PO圖再各大論壇、網站算不算是違反版規?? 會觸犯版規(尤其是和動漫相關的網站),也有可能觸犯法律了。(修正) 這個部分大家還是要多多注意喲! 尤其是有官方版權的圖片要特別注意(像是遊戲背景圖片);因為85%的人都滿喜歡畫ACG同人的。 《POINT》任何具有"商業性質的圖片或是商品"最好不要拿來涉及其他商業行為(像是拿來當做同人的商品販賣)。 《POINT》將作品標明為自創作品(拿去販賣)更是不可。 └┴┴┴┴┴┴┴┴┴┴┴┴┴┴┴┴┴┴┴┴┴┴┴┴┴┴┴┴┴┴┴┘ 《案件討論三》-(2007-12-17修正補充) ┌┬┬┬┬┬┬┬┬┬┬┬┬┬┬┬┬┬┬┬┬┬┬┬┬┬┬┬┬┬┬┬┐ 作畫的時候我把參考圖片壂下面開新圖層照樣仿著畫,並將此當做自己的作品,算不算是違反版規? 不會觸犯版規,目前也沒有法律上面的規範,但有可能會有道德問題產生。(修正) ※看看其他人怎麼說? 好不容易在網路上找到相關的話題討論:GO 其實牽涉到作品的重製的問題; 如果你是將該作品(參考的圖片)放在旁邊參考(動作或是姿勢)並且完全模仿(光影以及服飾等等), 這樣子是OK的(不會觸犯版規),但是這樣子的作品最好也不要用在”商業用途”上。 (有可能還是會有法律上面的糾紛)。 《POINT》--施工中(尚未整理) 所謂的重製就是一張圖片你用任何形式去改變原來的樣子(筆觸、顏色筆法等等), 無論你是只有某些部分或是全部是使用這樣的手法(墊在下面畫)一樣都會觸法。 (如果原作者提告的話)除非你使用的圖片權是自己擁有(自己拍的照片)。 └┴┴┴┴┴┴┴┴┴┴┴┴┴┴┴┴┴┴┴┴┴┴┴┴┴┴┴┴┴┴┴┘ 《案件討論四》-(2007-12-17修正補充) ┌┬┬┬┬┬┬┬┬┬┬┬┬┬┬┬┬┬┬┬┬┬┬┬┬┬┬┬┬┬┬┬┐ 在畫同人作品時引用原作者的部分圖片(或是出現類似構圖、分鏡)是否恰當? 是有可能會有法律上面的問題存在。 之前就有聽說有些日本漫畫家因為抄襲同業的漫畫分鏡,因此扯上官司的情形喔! 我記得以前有看過檢舉的圖片 (我看的是單頁分鏡全部抄襲;包含背景人物、姿勢、物件的位置高低,並且是多頁有此情形) 仿圖事件(末次由紀 伊甸之花)請見此 (此連接感謝vivivivi提供) 若是使用在非營利方面(放在自己的部落格並非以此獲利)上是OK。 其實我之前也說過,同人這塊算是法律的灰色邊緣。 國內目前是沒有傳出因為同人的問題而牽扯上法律層面的。 但是千萬不可以因此就認為”這樣的行為是可以被允許的。 根據板上網友提供的訊息,在日本的確是有這樣類似案例被認定為觸法的喔! 《感謝AZ‧夜行‧法西斯提供實際案例》 恩恩...其實在日本有同人作家被告的說,算是告訴乃論罪吧? 只要有人去檢舉你侵犯著作權就會被告的很悽慘,在下記得那次的事件是 那位同人作家只能帶走兩手能拿走的東西其他都要充公(實在是太慘了...OTL) 《感謝vivivivi提供實際案例》 之前的商業少女漫畫家就曾因抄襲事件 把她那部漫畫給終止連載+全面強制下架+廢版,事情搞的很嚴重 但同人這種情形似乎比較少,頂多是被任天堂告!!! 但原因是皮卡秋的形象受損才被告(色情同人本) 同人算是灰色的地區,也產生了很巨大的商業價值跟繪畫人才,所以多少比較寬鬆。 《POINT》要注意到若是使用在營利方面(例如:在同人場、網路上販賣)就不可以囉! 《POINT》漫畫的部分若是構圖完全相同(多頁或是單頁分鏡一樣)是不被允許的喔!一兩格一樣是ok的(修正) 《POINT》當然同人作品內容也不可以有侮辱或是隱設並人身攻擊的行為。 └┴┴┴┴┴┴┴┴┴┴┴┴┴┴┴┴┴┴┴┴┴┴┴┴┴┴┴┴┴┴┴┘ 《案件討論伍》-(2007-12-18修正補充)-尚未補完 ┌┬┬┬┬┬┬┬┬┬┬┬┬┬┬┬┬┬┬┬┬┬┬┬┬┬┬┬┬┬┬┬┐ 混合影像繪圖(使用圖片混合繪圖的方式)的方式算不算是犯法? 視各版的規定,巴哈姆術館確定不行!(像是DA就允許這樣的圖片),視情況觸犯法律了。(修正) 這邊還是要針對使用圖片混合繪圖的方式這點再稍微的解釋一下 這個情況是建立在你拿了(非自己所擁有的)一張照片或是圖片(可能是從網路上面抓的), 並將這張圖片直接做修改或是將這張圖"合成"到你的作品當中的一部分。 ○如果照片是以自己或是朋友為模特兒拍的就OK~(這個沒有問題;因為是自己拍的東西) ●如果照片是網路上抓的;以下有幾點你可能要注意到的: 1)用途方面 └→[非營利用途(包含自己練習使用)] └→[營利用途(包含商業用途使用)] └┴┴┴┴┴┴┴┴┴┴┴┴┴┴┴┴┴┴┴┴┴┴┴┴┴┴┴┴┴┴┴┘ 《案件討論六》-(2007-12-17修正補充) ┌┬┬┬┬┬┬┬┬┬┬┬┬┬┬┬┬┬┬┬┬┬┬┬┬┬┬┬┬┬┬┬┐ 比較有爭議的是直接使用原作者的線稿(像是漫畫的扉頁), 並自己利用自己的方式上色並PO在網路上面。 視各版的規定(像是DA就允許這樣的圖片),視情況觸犯法律了。(修正) 我要說的是通常這樣的作品在國外很常見也沒有人抨擊這樣子的作品不對, 但是這樣子的作品一定會分類在”fan art (同人作品)”裡面。 如果只是要單純的練習上色的話,比較保險的方法是有些人會提供線稿供大家索取。 像是在巴哈也是有人做這樣子的活動交流的。 此外,如果是拿漫畫的扉頁練習上色的話,再PO圖之前還是要看看各版的規定。 有些論壇網站是不允許的喔!(尤其是強調自創的網站或是論壇) 《POINT》像這類作品只要不要拿去做成繪本販賣(含任何商業行為),在網路上交流是沒有問題的。 └┴┴┴┴┴┴┴┴┴┴┴┴┴┴┴┴┴┴┴┴┴┴┴┴┴┴┴┴┴┴┴┘ 《案件討論七》-因為非常有爭議所以另開一個討論 ┌┬┬┬┬┬┬┬┬┬┬┬┬┬┬┬┬┬┬┬┬┬┬┬┬┬┬┬┬┬┬┬┐ 開一個新的圖層直接在上面照描(究竟要多像才算犯法?)。 不會觸犯版規(盜圖會觸犯版規),但有被道德抨擊的可能。(更正) 這點就和畫出來的圖像不像有非常大的關係了。 假設 A 模仿 B 的圖,使用我上面說的方法(開圖層照描),不但構圖(動作角度)一模一樣, 就連光影用色也一模一樣,並將這樣的圖PO再各大網站論壇上面。 └→[所謂的盜圖定義]:將不是你自己畫的東西當作是自己畫的。(十分明顯的是犯法) └→[盜圖的模糊邊界]:畫的和原作非常的像(但是有一兩個小地方和原作不一樣) └→[蓄意模仿]: 這點常常會出現在餐飲業等商業用途上面。(主要是藉著原作的知名度引起注意) └→[非蓄意模仿]: 並未參考就產生類似的構圖。(但是非常難以辨認) 《實際案例-1》(感謝Xin提供案例):模仿某連鎖餐飲業的招牌,可能是差一個小地方。 =>(判決結果:原告敗訴) 《實際案例-2》 資料來源:TVBS網路新聞(日期:2007/12/12) =>不但招牌相似度高(只差一個字),連員工的制服、菜色都接近一模一樣? =>(結果:不了了之,因為沒有鬧到法院上面) 《實際案例-3》 資料來源:ETTODAY網路新聞(日期:2007/11/20 記者唐可芸、蔣紀威/台北報導) =>大家對於"I'M NOT A PLASTIC BAG(一個500元的環保包)"一定印象深刻。 某銀行趁勢推出非常類似該名牌的環保包當作贈品,引發爭議後。 =>(結果:該銀行道歉坦承有道德疏失,並立刻下架回收該贈品) 針對仿冒品,智慧財產局認為, 權利方也就是Anya Hindmarch要提出控告才能執行侵權, 最高3年以下有期,併科20萬罰金;而消基會的認定, 則是在商標上,也就是「蝴蝶結」要雷同,才有欺騙消費者嫌疑。 ┌┬┬┬┬┬┬┬┬┬┬┬┬┬┬┬┬┬┬┬┬┬┬┬┬┬┐ §關於「重組」「再造」§ -(感謝Xin提供看法討論) └┴┴┴┴┴┴┴┴┴┴┴┴┴┴┴┴┴┴┴┴┴┴┴┴┴┘ 所謂的「重組」「再造」再設計其實常常碰到,尤其是LOGO的設計, 因為他原本就是圖形的重組再造而成,所以十分類似的LOGO真的多到數不清, 諷刺的是即使如此,還是有很多書及收集各方的LOGO設計已「造形」來做分類, 一眼就可以看出所謂的「重組」「再造」是怎麼回事了, 所以如果說成抄對方的作品的話其實也很難說,也許做了部分的改變(包含顏色或是造形), 其實這就是一個不一樣的作品了,有如文字使用的智慧財產權明確的法律範疇呢? 答案是沒有! 《案例7-1》如果我的角色的配件和某著名的配件相同是否會有任何的法律問題!? =>部分配件依樣好像也不行!!(如果是版權物的話) 因為之前台灣某偶像劇的服飾太像FF7 CLOUD的服飾(長度什麼的) 尤其是那個著名FF7標籤的徽章(一模依樣)被網友抨擊引起日本SE的注意關切。 雖然事後台灣方面的美術製作人員也說"沒看過FF7" 但是似乎這個理由並不被接受! 後來是在台灣這方面退一步(把相關物品換掉)才得以平息! 詳情請見此 (此連接感謝獵夜提供) ┌┬┬┬┬┬┬┬┬┬┬┬┬┬┬┬┬┬┬┬┬┬┬┬┬┬┐ §產業財產權法§ -(感謝vivivivi提供資料來源) └┴┴┴┴┴┴┴┴┴┴┴┴┴┴┴┴┴┴┴┴┴┴┴┴┴┘ 產業財產權法 =>採 無方式主義 => 需登記才會受到著作權保護(專利、商標、設計品屬於此類) 著作權 =>採 方式主義 => 不需登記即受到著作權保護(一般網路圖片屬於此類) ◎一但經過《登記》,其他人若是要使用就必須經過"登記者"的同意方可使用。(產業財產權法) 《NOTICE》-(感謝vivivivi提醒) 而且重點是先登記的人先贏例如你設計了一個商標,拿給別朋友看。 他比你早一天拿去登記,那商標會是屬於他的。 《POINT》模仿圖片的姿勢是被允許的。 《POINT》圖案一模一樣且涉及商業行為有欺騙消費者的疑慮時,原作可以提告。 └┴┴┴┴┴┴┴┴┴┴┴┴┴┴┴┴┴┴┴┴┴┴┴┴┴┴┴┴┴┴┴┘ 《案件討論八》 ┌┬┬┬┬┬┬┬┬┬┬┬┬┬┬┬┬┬┬┬┬┬┬┬┬┬┬┬┬┬┬┬┐ 看到一張很喜歡的線稿拿來上色並PO在板上,算不算是違反版規?? 依情況觸犯版規。 一般來說沒有經過作者同意是不可以隨便拿線稿來做上色練習的喔! 除非你只是私底下純粹練習使用,畫完不PO上來發表;也不拿來做營利用途,這樣的話是OK的。 不過還是建議通知作者一聲會比較好! 稿不好人家還會提供稍微大張一點的線稿喔! 若是經過作者同意的話,是可以PO再討論區大家討論的。 但是必須要著名線稿是誰的喔!!! 《POINT》公開要著名出處;而且要經當事人同意! 《POINT》將該作品標明為自創作品(拿去販賣)更是不可。 └┴┴┴┴┴┴┴┴┴┴┴┴┴┴┴┴┴┴┴┴┴┴┴┴┴┴┴┴┴┴┴┘ ┌┬┬┬┬┬┬┬┬┬┬┬┬┬┬┬┬┬┬┬┬┬┬┬┬┬┬┬┬┬┬┬┬┬┬┬┬┬┬┬┬┬┐ 有些情況是例外的。 像是已經被承認的"事實"或是"歷史情節" 或"確定開放公開可以提供下載的圖片(像是免費素材或是付費下載的素材)"。 例如:你畫的東西是有名的地標或是歷史甚至於畫作(這些已經不能被稱作是”個人的東西”)。 後者提到的部分是有些人會和著名的網站或是論壇甚至於企業合作, 提供經過作者授權同意使用的圖片,這種圖片你就可以拿來放在自己的部落格或是MSN上面使用(當然前提之下還是不能涉及商業行為),不然通常未經過作者允許的情況下是不可以將自己喜歡的圖片擅自放在自己的部落格上或是作為作業的封面的喔!!! └┴┴┴┴┴┴┴┴┴┴┴┴┴┴┴┴┴┴┴┴┴┴┴┴┴┴┴┴┴┴┴┴┴┴┴┴┴┴┴┴┴┘ ┌┬┬┬┬┬┬┬┬┬┬┐ 備註: 著作權法定義 └┴┴┴┴┴┴┴┴┴┴┘ 著作權法定義是將著作人不拘任何形式之作品, 像是文學(包含電腦程式)、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未經著作人之同意就自行複製、拷貝、或影印等,皆違反了著作權法, 然而現今違反最多的就是有關網路的著作權,例如音樂之下載或燒錄存放於光碟及電腦之中, 這都違反了著作權法裡的重製權,也算是青少年容易違反的法律,不得不去好好注意。 (這個是在網路上面找的資料;內容引用來源:※著作權法(相關條例):GO) ====================================== 日本方面的相關法律 (感謝vivivivi提供) ====================================== 若是個人保存使用的部分,重製權是OK的。 像是你買音樂CD之後 ,自己複製保存一份是可以的。 (聽說以前連個人保存都不行,但現在已經比較放寬 所以OK) 然後電腦程式的部分更改,也不算違反著作權。 例如: 公司買來一套程式,公司為了配合業務上的需求, 替程式進行debug等變更部分程式也是被允許的。 --------------------------------------------------------------------------------------------------------------------- 因為我本身也不是法律系的; 以上案例討論非常歡迎法律系的朋友提出錯誤或是需要更改的地方。 此外也非常歡迎有任何有關於著作權法相關問題的朋友提出疑問大家一同來討論。 --------------------------------------------------------------------------------------------------------------------- ┌┬┬┬┬┬┬┬┬┬┬┬┬┬┬┬┬┬┬┬┬┬┬┬┐ 《參考連接》 ※著作權法(相關條例):GO ※與仿圖相關的話題討論:GO ※在YAHOO知識上相關的問題討論:GO 更多產業財產權法請見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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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編輯時間:2008-01-15 20:13:39 來源IP:125.232.80.*[ 檢舉此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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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編輯時間:2007-12-15 19:10:51 來源IP:59.105.19.*[ 檢舉此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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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125.232.92.*[ 檢舉此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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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122.126.6.*[ 檢舉此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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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先謝謝樓主的同意轉貼,我已經貼在這裡(http://www.gamebase.com.tw/forum/content.html?tno=&pno=39006&no=390060016&sno=81473224)了 不過,有些連結重複不知道是不是出問題,不知樓主有沒有想要修改一下…… 在下也為此po了點心得,順便也放在這裡: ========================================= 說到創作侵權的問題,就不得不提起創用CC了,有興趣的朋友可以點入看看。(日後我會花時間深入研究,目前只是大約知道的表面,如果有什麼心得我會繼續po上……) 其實本人開始注意到著作權是從這篇文章以及大學通識課有選到開始的…… 小弟不才,那堂課教的東西其實現在都忘得差不多,記憶猶新的只有老師問的,如果照相館的攝影師照你,那那張照片的創作權是你的還是他的?我沒記錯的話是他的……
還有,其實台灣不是沒被告過,我講的就是SD2這個作品。雖然不確定那算不算同人,但《SD2》這本漫畫因為名稱模仿了灌籃高手而被告(相關新聞在這)。這本我看過第一二集,老實說只有流川楓這名字有用到,其他其實沒有太大的相關。這場官司真正被告的關鍵點是在那個名字,明明沒有出過第一集,卻自稱第2,而SD是灌籃高手英文SlamDunk的縮寫,加上在為這本書打廣告時有用到"睽違許久",根本就是想用灌籃高手的名聲來賺錢……所以才會被罰錢且不得再出售。(老實說我去看這作品多少也是因為曾經看過灌籃高手……雖然知道不是原作的續作……但好奇該作者會怎樣畫這故事……) 說到著作權,之前不是也有吳淡如的書被抄襲,這新聞我沒太多研究就不貼連結了,因為我想提的是和這很像的一個事件,我是從朱學恆blog的文章得知的。 如欲知詳情可以看他那篇文章,我這邊只是大約說一下概況。這個事件是中國時報2007文學獎新詩獎得獎作品被某個blogger告抄襲他blog的文章。而奇怪的是,這案件只聽幾個審核的人員說很像,就被成立是抄襲,也因此取消了該人的獎座。而朱學恆先生用他鍥而不舍的研究精神來探討這件事,發現這件事的審核其實是過於草率……但後續如何我就不清楚了……嗯……如果對這件事有興趣的,或許可以從基地水區看到一些可能性……但是哪篇文章在下就不多說了…… 總而言之,著作權相關的法律對我們創作人而言真的很重要……雖然我話這麼說,其實我身邊只有收集案例並沒有深入了解Orz……在我這幾天忙過一堆事後我大概就會po點心得了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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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編輯時間:2008-01-13 23:33:25 來源IP:61.31.142.*[ 檢舉此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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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 那我平常同人創作算觸法嗎? 雖然沒有商業圖利行為@@||| 而且構圖幾乎都是自已想的@@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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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編輯時間:2008-01-14 00:57:01 來源IP:125.233.73.*[ 檢舉此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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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看你是同人東方還是西方的東西~ 像是西方的話舊得比較小心~像是迪士尼等等 東方的話,其實要同人還是會比較建議"擷取精神"不要畫到"和原作"100%相似的地步。 另外,要出同人的商品也最好僅限於繪本等小東西就好~ 像是過於高價的商品就最好不要~ 其實同人也算示犯法的一種啦! 只不過人家沒有提出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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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125.232.79.*[ 檢舉此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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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喜歡東方的畫風@@ 至於畫風一畫上手就跟著變了= =||| 那最後一各問題>"<||| 麻煩幫忙分析~謝謝~ 以我而言~ 如果塗鴉的圖只是單純的PO在板上供板友欣賞的話, 也算犯法嗎? 我沒有參與同人販售的活動, 所以不會有製作商品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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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編輯時間:2008-01-17 01:45:02 來源IP:125.233.75.*[ 檢舉此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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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討論的同人話題讓我想要打這篇和大家討論一下!
畫的跟原作一模一樣出同人誌?這樣的作品,各位會買嗎?(討論串) 因為最近討論版的事情讓我想起今年FF場的事情ˊˋ 寶X少年事件簿 當時這篇引起了多數同人繪者的反彈,認為同人和複製(或是照描)是不應該畫上等號的! 畢竟照描就失去了同人以"愛"為出發點的意義了!? ~~~~~~~~~~~~~~~~~~~~~~~~~~~~~~~~~~~~~~~~~~~~~~~~~~~~~~~~~~~~~~~ 那麼"同人究竟合不合法?" ~~~~~~~~~~~~~~~~~~~~~~~~~~~~~~~~~~~~~~~~~~~~~~~~~~~~~~~~~~~~~~~ 其實這個問題以前也曾經爆發過一次大規模的相關討論! (再日本剛開始流行同人誌的時候,我記得好像剛引進台灣有FF場的時候) (電視新聞還有報導哩@@) 但其實就同人兩個字來說其實就是"犯法"的, 照理來說除了作者之外,任何人都不可以對創作加以"修改或是複製甚至是仿畫", 當然就現在來說任何的原創者都具有對任何一位同人創作者保留法律追訴權。 但是為什麼至今沒有一位同人作者被告上法庭; 原因是因為同人市場可以幫忙原作打廣告!說白一點就是幫忙宣傳= = (當然大多數的同人創作者來說是基於"愛"為出發點來創作的; 所以大多不會出現"對原作有汙辱"的行為發生) 因為不管再日本有太多無數的動漫畫每天出現,如何在其中打響知名度, 還是得靠一些同好以"同人"的形式作二次宣傳,等於是幫原作打廣告! 有哪一個作者是不喜歡別人幫自己打廣告的哩^^ (這個還是免費的二次效應) 當然你一定也有因為喜歡的繪者畫了某部作品後會有想要去看看原作的經驗! 所以後來基於"愛"和可以"免費宣傳"的部分(對原作沒有損害), 現行的法律也沒有規定說不可以創作同人作品。 ~~~~~~~~~~~~~~~~~~~~~~~~~~~~~~~~~~~~~~~~~~~~~~~~~~~~~~~~~~~~~~~ 同人的作品當中通常分為兩種類型: ~~~~~~~~~~~~~~~~~~~~~~~~~~~~~~~~~~~~~~~~~~~~~~~~~~~~~~~~~~~~~~~ 1)幾乎是仿原作的方式創作 2)以自己的方式來詮釋原作 這兩種人大有人在,也沒有人規定哪一種不行(就不是同人), 當然再最基本的情況下,大多數人還是喜歡接近原作的二次同人, 當然以銷售手法來說,我敢肯定沒人敢說畫的很像的沒有賣相(這點一定是否定的)。 ~~~~~~~~~~~~~~~~~~~~~~~~~~~~~~~~~~~~~~~~~~~~~~~~~~~~~~~~~~~~~~~ 但是站在消費者的立場來說 ~~~~~~~~~~~~~~~~~~~~~~~~~~~~~~~~~~~~~~~~~~~~~~~~~~~~~~~~~~~~~~~ 如果一點都沒有變化的話(如果出本又是出黑白的話),我還買你的作品做什麼? 我就直接去買原作就好啦!? 對不對! 同人的黑白作品(20~30頁)反而還比買一本多達90幾頁的漫畫還要貴哩^^b 所以大部分的人還是會以"接近原作"並且"和原作有變化的作品"作為購買的原則 你說和原作一模一樣沒有變化的作品有沒有人買,當然也是有阿!而且還不少~ 就我也是創作者來說~ 我也會盡量的避免完全和原作相同的情形- 別人的部分就不知道了! ~~~~~~~~~~~~~~~~~~~~~~~~~~~~~~~~~~~~~~~~~~~~~~~~~~~~~~~~~~~~~~~ 對於不認同畫的很像的同人創作者 ~~~~~~~~~~~~~~~~~~~~~~~~~~~~~~~~~~~~~~~~~~~~~~~~~~~~~~~~~~~~~~~ 如果你是屬於不能認同這樣子做法的人... 這種情形之下,你也不能拿他怎麼樣吧ˊˋ 要是真的抗議的話,就是以行動(不買)表示你的看法囉! 直接去建議作者(對於已經要出刊的人來說),我想得到的成效應該不大ˊˋ 不過我覺得這個議題是好的! 希望大家可以多多分享自己對於同人的看法!? 是否可以接受這樣子(畫的和原作幾乎一模依樣但是沒有新意) 或是畫的不像可是很有自己的看法? 大家比較喜歡那一種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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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125.232.65.*[ 檢舉此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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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私底下分享的圖都會不會構成任何的問題喔~ 像是對於圖片作更改(自己使用)等等^^ 這點可以放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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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125.232.65.*[ 檢舉此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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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編輯時間:2008-01-19 05:51:25 來源IP:125.233.68.*[ 檢舉此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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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這次看了些創用CC的文章,可以來推廣一下了。 基本上,創用CC是一個有彈性的授權方式。而這東西到底是什麼?簡單來講,就是提供一個管道可以既保護創作者,又能使他的作品在網路上給大家分享。而且重點是他可以依照各國家法律的規範而有彈性地制定。基本上,你可以依照你的需求,在你的作品貼上連結和標誌,就可以成立了。 如果不懂,或許可以從維基百科、或台灣創用CC官網的影片來看看。 在台灣的話,有這幾種: 可分享、可創作延伸作品,但要標示原作者姓名 可分享、可創作延伸作品,但要標示原作者姓名且不得進行商業行為。 可分享,但要標示原作者姓名、不可進行商業行為、不可進行改作。 可分享,可創作延伸作品,但要標示原作者姓名、不得進行商業行為,且要遵守和本作相同或類似的授權條款。 可分享,但要標示原作者姓名,且不得進行改作。 可分享,可創作延伸作品,但要標示原作者姓名且遵守和本著作相同或類似的授權條款。 而要如何使用創用CC?其實沒那麼複雜,你只要將您的創作旁邊放上你想要的創用CC的圖片連結(連結是以上種類的連結)就可以了。而你也可以照著這個連結一個步驟一個步驟來。 其實像是巴哈姆特也有創用CC的設計唷,如果你有注意到你發文時在下面有東西可以勾選,那個就是創用CC了,而巴哈採取的是可分享、可重複,但要標示原作者姓名且不得進行商業行為。他們是為了讓巴哈大百科方便可以取你文章而使用創用CC的。 也就是說假若,我這篇文章完完全全是屬於我的(我目前實在是不太確定基地那個無嘗條款會不會影響到這文章是屬於我的說法= =")。 而我在這邊放上了這張圖 ,且同意使用者使用連結內的條款。那您就可以複製我的文章轉貼,當然你要修改進行其他延伸創作也可以,當然商業行為也是可以了。以上,算是我研究的心得,如有錯誤請多多指正呢<(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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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編輯時間:2008-02-19 00:51:41 來源IP:61.31.141.*[ 檢舉此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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