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舌吻五秒 一審無罪二審重判
之前喧騰不已的這案子 還是翻案了 這個例子再次告訴我們 不能白目 能不能好好的重新教育那個不斷做出爭議判決的彰X地院? 真是詭異的地方 -----------------------分隔線------------------------ 舌吻五秒 一審無罪二審重判 更新日期:2008/09/19 07:30 記者白錫鏗、喻文玟、林宛諭/連線報導 彰化縣廖姓男子被控舌吻前妻的十三歲女兒五秒鐘,一審法官以被害少女未感受到性自主決定權遭侵害而判無罪,婦女團體強烈抗議。檢方上訴,台中高分院查出少女遭猥褻時曾推開廖,顯示廖違反少女意願,改依加重強制猥褻罪改判他三年四月重刑。 台中高分院行政庭長吳X川說,加重強制猥褻罪的構成要件是「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廖嫌(四十七歲)猥褻十三歲女兒,構成加重強制猥褻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彰化地院負責本案的審判長簡X容、法官胡X如表示,尊重二審判決。 台中高分院查出,廖姓男子是被害少女母親的前夫,去年九月初,母親帶她前往廖的住處同住;同月廿八日晚,廖嫌趁前妻外出,到少女床上,雙手抱緊少女,將舌頭強伸入少女口腔內達五秒鐘,以滿足性慾;被害人告訴媽媽後提出告訴。 廖嫌承認與少女共處一室,且曾共眠,但否認緊抱少女將舌頭伸入少女口腔中,還辯稱當日前妻外出未歸,被害人一直哭泣,他為安慰被害人,才親吻對方臉頰;但測謊顯示說法不實。 少女說,當天媽媽不在家,爸爸進入她房間,她還沒睡著,不知他要幹什麼,突然間他就將舌頭伸入她嘴內大約五秒鐘;她問「爸爸你要做什麼?」然後推開他,爸爸才放手,向她道歉離開房間。 二審合議庭認為強制猥褻的定義,並不只限用類似強暴、脅迫、恐嚇等行為才構成,不論行為者以何種手段,只要違反被害人意願,即成立本罪。 合議庭查出,廖嫌抱緊舌吻,已使被害人不能抗拒,讓被害人感受到性自主決定權被侵犯,始將廖嫌推開,已超過單純調戲程度,非屬性騷擾,因此從重判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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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楊著水草如煙,歸是胡兒飲馬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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