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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昨天的報紙 第 3 篇 本文章已被隱藏!原因:本文章已被刪除!刪除原因:本文章已被管理者 kingmoon 刪除:與本討論無關,請勿閒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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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民國刑法 第 74 條和第224條,只能說法官是在合理範圍內判刑,而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是可以判緩刑的......唉,都不知道現在法律到底是保障好人還是壞人?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4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 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 第 74 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 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 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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