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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新聞了...
轉貼基地 ﹥新聞中心 ﹥OLG ﹥ 《天堂2》官方誤判鎖帳號事件 訴訟結果今出爐 原告5人獲賠償 基地記者:zideaddin(一抹輕藍)報導 嘉義市五名有親屬關係的電腦玩家,某日相約一起上線玩遊戲,不料,代理遊戲的公司卻將這 5 人斷線,而且永久鎖定帳號,讓他們 5 人價值新台幣 9 萬元的裝備道具全部滅失,「吉恩立」最後把這 5 人的帳號列在惡魔島(處罰名單)上。這五名電腦玩家認為自己的名譽受損,因此向當地法院提出告訴。 原告等人強調是依遊戲規章使用,向該公司及消費者保護基金會陳情申訴,台北縣政府也發函公司要求妥適處理,但吉恩立都置之不理,同年 6 月 19 日向嘉義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原告指控該公司侵害消費者的權益、違約,不實的公告指控,造成他們身心受到極大的損害。 被告表示,這 5 名玩家違反遊戲規章,使用了外掛程式進行遊戲,所以加以停權鎖帳號處罰,而且原告在《天堂2》中使用的角色 ID 都是網路名稱,並非玩家本人真名,都與現實名字無關,難以認定原告等人的名譽受到損害,因此沒有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名譽受到損害的問題。 此起訴訟案從兩年多以前開始打起,至今經過長達兩年多的官司之後,昨 24 日(四)判決結果為原告玩家 5 人勝訴,《天堂2》吉恩立判賠玩家 5 人 3 萬至 15 萬不等的賠償金,而且還需要在官方網站系統公告處刊登道歉文、除去惡魔島(處罰名單)上的名稱,並恢復 5 人帳號所有的資料,包括了這些價值高達台幣 9 萬元的虛擬寶物。 參照最高法院 90 年台上字第 646 號民事判例要旨,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第 310 條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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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上面文章之後,我不知道一個遊戲公司可以囂張到這種地步!!
>>台北縣政府也發函公司要求妥適處理,但吉恩立都置之不理!!<< 遊戲公司會亂搞,講難聽一點台灣網路的法律跟規範不是很明確, 業者看準這點有很多家都大鑽這種漏洞.. 台灣法律要怎麼罰? 就是網路相關規範不是很齊全! 加上各個公司有所謂的公關(公共關係) 有些遊戲公司出了事,很多事情都是先靠關係來抹平的。 所以小蝦米很難跟大鯨魚鬥,除非把事情鬧大引起社會各階層注意。 (例如:多人示威抗議,丟X蛋,找水果日報,找媒體關係,或提告都能引起社會注意) 看了原文遊戲公司竟然以在遊戲中的角色名稱非本名想來抹平引發的名譽的相關問題 這個行不太通吧!? 前提之下,帳號註冊的資料要正確,其數據都在遊戲公司裡面, 如果說,使用的角色 ID 都是網路名稱,並非玩家本人真名,都與現實名字無關, 難以認定原告等人的名譽受到損害, 因此沒有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名譽受到損害的問題。 只要一個正確的帳號資料,都是代表一個人在網路上的身分。 若是照遊戲公司那種說法,網路上就不會有誹謗、破壞名譽等相關問題。 很明顯的遊戲公司這是不是有模糊焦點? 或是企圖誤導其正面性方向的可能? 台灣的網路法律之相關規範實在應該好好的規劃了,實在太弱了。 (6年多前我的部落格日記就提到過了) 沒有一定的相關法律來約束遊戲公司,遇到大問題只能讓玩家自認倒楣。 因為太多漏洞了,又沒有相關明確的網路法律的罰則及規範。 而名譽相關問題也是只能引申現實生活中的例子來提出網路實名化辦理。 (PS:奉勸跟我有點交集的遊戲公司的管理人士別讓我看扁各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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